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必须坚持旅游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区内不准兴建宾馆、饭店、疗养院、度假村等旅游设施。确需兴建的旅游景点服务设施,必须符合开发利用规划,经保护局审查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本条例公布之日前兴建和建成的旅游设施应限期清理。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服务设施,必须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旅游设施,正在兴建的,应立即停建,已经建成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