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