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