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