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占补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