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二条有效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蔬菜生产基地;(三)具有灌溉条件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及良种繁育基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