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定第十条有效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布局,集中连片;(二)统筹安排农业各类用地,兼顾非农业用地;(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优先划入;(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耕地,需要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和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