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和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