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在印染、化工、水泥、造纸、铅蓄电池等行业,淘汰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和设备。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过剩产能退出机制,鼓励支持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退出或者转型发展。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