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煤工业窑炉整治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整治计划的燃煤工业窑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