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