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除国家、省级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