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