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艾滋病疫情报告、通报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艾滋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艾滋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对采供血等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