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诊断、治疗、咨询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要求救治的,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接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