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全省筛查实验室进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