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科研机构等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