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第二十条已修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确诊的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