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三十六至一百平方米、地下标志十六至三十六平方米的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五十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信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