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