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业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民航、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