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十四条有效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有权依法自主发出中标通知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