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三十三条有效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