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交通、能源、水利、信息产业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