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九条有效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