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争议处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双方可以向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申请检测、鉴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经营者垫付,消费者可用送检商品或者提供等值金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商品和服务质量经检测、鉴定不能确定责任的,由经营者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