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六条有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是指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血型、病史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