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车辆性能检测、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和接受其提供或者指定的商品、配件和服务;不得对购买和使用其他同等质量标准的商品、配件及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故意刁难或者拒绝通过检测、检验;不得拒绝、中断或者削减应当提供的商品、配件和服务;不得乱收检测、检验、维修等费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