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得向患者搭售与诊疗护理无关的药品及其他商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