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二十条有效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健身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使用伪劣用品、器械。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医疗美容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洗浴服务,应当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洗浴设施和用品,并保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