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经营惊险性娱乐项目,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必要的救护设施,并制定应急避险措施和安全检查制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