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除享受国家、本省对外商投资已有规定的优惠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一)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开采该矿床后,可以作为递延资产,逐年摊销;(二)可以申请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三)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半缴纳;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