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道保护第十四条有效修建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工前必须通知航道部门参与监督放线;工程施工完毕应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工程竣工应有航道部门参加验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