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