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