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内的一切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实名登记,做好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