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