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旅游区内禁止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当地群众为满足基本生产和生活需要少量采用,或者因抢险救灾、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的,经旅游区管理机构批准,到指定地点限量采取。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