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