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