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做出一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