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少数民族儿童、学生达到在校生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确定为民族幼儿园或者民族学校。高级中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少数民族班。

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学校的负责人、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有少数民族公民。

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政策、民族团结和民族常识的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