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