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燃气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其法定职责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有关行政部门对为查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应当进行奖励。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