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燃气用户需对户内管道燃气设施进行改装、迁移、拆除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并按照承诺时限向用户提供户内管道燃气设施改装、迁移、拆除服务。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