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库的保护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修筑道路、铺设管线等需要破渠、穿渠、穿越水库供水管线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程序报批。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竣工后,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验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