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及水源水质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质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或者检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