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水库及水源水质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