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