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司法鉴定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出具鉴定结论。对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予以减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